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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落户地点的选择:
根据中国公安部《关于我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有关手续的通知》(公境会〔1991)36号):出国留学人员将其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抚养,可以向其子女拟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。送回国内抚养的子女拟居住地按以下顺序选择:(1)其父或母在国内的,在父亲或母亲处;其父母都在国外的,在其父或母原户口所在地的抚养人处。(2)没有上一项条件的,可在其祖父母、外祖父母处。(3)没有上一项条件的,可在其他抚养人处。
02 申报户口时提交的资料:
申报常住户口时,须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在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、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开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证明、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。
03 再出境怎么办?
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后欲在其所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有效期内再出境的,应当在当地申报暂住户口。在其所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有效期内未出境的,应将暂住户口改为常住户口。
04 留学回国后怎么办?
留学人员回国后,应将其寄养在国内亲属的子女户口迁到父母处。
《侨务政策法规问答(修订本)》中国侨网